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尤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尤某。被执行人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某与被执行人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伟代理审判员  易奇志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