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38号原告张×,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陈×,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臧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