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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38号原告张×,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陈×,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原告张×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臧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