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汤小平与被告廖嘉、黄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平,廖嘉,黄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751号原告汤小平。委托代理人陶建新,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嘉。被告黄建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8号地89号门面陈和庆私房。负责人陈勇璇。委托代理人王民兵,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车站路福临天下大楼三楼301房。负责人袁兵。委托代理人李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汤小平与被告廖嘉、黄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凌独任审判,书记员李伟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小平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116002.58元中的86002.58元;2、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廖嘉答辩要点:1、同意赔偿;2、已经垫付了医药费43393.8元,另支付现金22900元及鉴定费1200元,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廖嘉。被告黄建良答辩要点:1、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2、向交警部门缴纳了押金19000元,另支付18000元现金给了原告,应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被告平安公司答辩要点:1、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3、原告诉请损失部分过高,应予以核减;4、非医保用药费用不予承担。被告太平公司答辩要点:1、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10天,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只能按110天计算;2、赔偿标准只能按2014年标准进行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查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4年9月1日,廖嘉驾驶湘A8LN**小型轿车沿浏阳市区金沙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148号门面前路段临时停车打开车门时,恰遇汤小平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此,由于廖嘉驾车临时停车打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两车相撞后,自行车失控与同向而来黄建良驾驶湘A8TN**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汤小平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2014年9月12日,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浏公交认字[2014]09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嘉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建良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汤小平无责任。3、2014年9月1日,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浏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5日出院,医嘱:1、加强左手功能锻炼;2、注意休息,控制饮食,加强锻炼,糖尿病饮食;必要时使用二甲双胍缓释片降糖,控制血糖;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4、2015年1月15日,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损伤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汤小平因交通事故致伤,致左上肢所受损伤构成拾级伤残;2、评定被鉴定人汤小平伤后休息期为150日;3、评估被鉴定人汤小平后期医疗费为人民币捌仟元左右。5、湘A8TN**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黄建良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湘A8TN**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公司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和限额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廖嘉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湘A8LN**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公司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和限额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5、事故发生时,原告在幼儿园工作。6、诉讼中,原、被告一致同意医疗费扣除15%作为非医保用药费用,交通费按700元计算,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10天计算。7、廖嘉垫付医疗费43393.8元,现金22900元及鉴定费1200元后未再赔偿。黄建良支付18000元现金给了汤小平,向交警部门缴纳了押金19000元后未再赔偿。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廖嘉驾车临时停车打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程度相对较大;黄建良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其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浏公交认字[2014]09002号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信。故廖嘉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黄建良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除造成物质损失外,还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事故发生时在幼儿园工作,故其误工工资标准参照教育业平均工资标准3941.17元/月进行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鉴定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告汤小平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62393.82元;2、误工费19705.85元(3941.17元/月×150日);3、护理费12100元(110元/日×110日);4、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元(100元/日×110日);5、残疾赔偿金53140元(26570元/年×20年×10%);6、精神抚慰金5000元;7、交通费700元;8、后期医疗费8000元,以上共计172039.67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湘A8TN**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公司被投保了交强险,湘A8LN**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公司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太平公司和平安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首先各赔偿原告损失54822.93元(医疗费中的10000元、误工费9852.93元、护理费6050元、残疾赔偿金26070元、交通费350元、精神抚慰金2500元)。湘A8TN**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公司还另投保了限额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太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黄建良赔偿16810.42元{[172039.67元—54822.93元×2–非医保用药费用(62393.82元-20000元)×15%]×30%},湘A8LN**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公司还另投保了限额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平安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廖嘉赔偿39224.32元{[172039.67元—54822.93元×2-(62393.82元-20000元)×15%]×7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汤小平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172039.6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赔偿限额内予以首先各赔偿汤小平损失54822.9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廖嘉赔偿39224.32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黄建良赔偿16810.42元,廖嘉赔偿4451.35元,黄建良赔偿1907.72元。因廖嘉已赔偿66293.8元,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应在赔偿给汤小平的款项中直接扣除61611.45元(66293.8元-4451.35元-应负担的受理费231元)给廖嘉,因黄建良已赔偿37000元,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应在赔偿给汤小平的款项中直接扣除34993.28元(37000元-1907.72元-应负担的受理费99元)给黄建良。上述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汤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廖嘉负担231元,黄建良负担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