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939,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文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922,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