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6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庆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庆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262号原告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239号。法定代表人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存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庄庆靖,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庆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