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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卢丽与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908号原告:卢丽,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8426368-X。事业法人:张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吉梅,系被告单位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丽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