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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嘉敏、黄嘉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利昀,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黄嘉敏,男,汉族,25岁。被执行人黄嘉熙,男,汉族,23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嘉敏、黄嘉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连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银信部门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连平县字第2300000***号的房产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126.72平方米,其价值已经大大超过执行标的额,且其作为一个整体不易分割,依照相关规定,本院暂不予以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连法执字第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