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贾银全、周珍、孟科、商艳卓、孟凯、李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孟某,商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住所地义县义州镇迎宾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谢承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某,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商某某,女,1992年3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孟某,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周某,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孟某、商某某、孟某、李某某、贾某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4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