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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潘玲苹与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玲苹,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010号原告潘玲苹,女,194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杨锡刚。被告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锡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玲苹与被告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山东华洛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玲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笑怡黄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