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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宋世强,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53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祺,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宋世强,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宋世强,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宋世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宋世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薛英,女,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宋世强、薛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宋世强、薛英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宋世强、薛英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