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房付强与张小标、刘海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付强,张小标,刘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房付强。被执行人张小标。被执行人刘海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保证担保借款纠纷一案,(2014)霸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付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房付强的申请符合申请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