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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房付强与张小标、刘海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付强,张小标,刘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房付强。被执行人张小标。被执行人刘海宝。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保证担保借款纠纷一案,(2014)霸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付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房付强的申请符合申请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燕审判员  刘华栋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