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山嘴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山嘴子镇人民政府,任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喀左县山嘴子镇人民政府。地址:山嘴子村。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镇长。委托代理人:苏洁琼,山嘴子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喀左县山嘴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嘴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县山嘴子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山嘴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