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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樊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89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樊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樊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