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锡源与陈锦花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源,陈锦花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李锡源。被告陈锦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源诉被告陈锦花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柳云审 判 员 庄华伟人民陪审员 林兴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