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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锡源与陈锦花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源,陈锦花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李锡源。被告陈锦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锡源诉被告陈锦花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按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柳云审 判 员  庄华伟人民陪审员  林兴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