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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必军与万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吴必军(吴碧军)。被告万银香。本院在受理原告吴碧军与被告万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5年8月2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56.25元。原告吴碧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碧军经依法通知后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等申请,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碧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郑永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曾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