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XX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弥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生于1970年1月7日,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XX在弥勒市新哨镇农具厂对面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将该枪存放在家中。2015年3月5日11时许,其外甥杨XX(已判刑)拿该枪欲到山上打鸟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笔录、已判刑的杨XX的供述、物证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XX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