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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塘荣与刘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塘荣,刘火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刘塘荣,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火荣,男,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塘荣与被告刘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塘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刘塘荣负担。审 判 员  魏国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