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子权与免渡河国营农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张子权,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免渡河国营农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王权勇,免渡河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孙兆才,免渡河农场法律顾问。被告陈国良,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权与被告免渡河国营农场、陈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权于2015年9月2日因治疗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权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张子权负担。审 判 长 焦照华审 判 员 齐满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靳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