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兰与马淑芳、盖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马淑芳,盖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张兰,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马淑芳,女,回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盖明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诉被告马淑芳、盖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祥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