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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兰与马淑芳、盖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马淑芳,盖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张兰,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马淑芳,女,回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盖明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诉被告马淑芳、盖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祥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