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54号原告徐某。被告肖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网络相识,相识不久便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经网络这一虚拟环境相识,双方相互了解甚少,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以达上述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2、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肖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