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巍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巍山分公司与江祥、林锦华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巍山分公司,江祥,林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巍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巍山分公司。负责人:曹增红,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祥,男,1951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林锦华,女,1953年12月1日生。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巍山电信公司)诉江祥、林锦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巍山县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巍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四项确定:由江祥、林锦华返还巍山电信公司房屋占有费220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2015年7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经被执行人江祥、林锦华向巍山电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减免房屋占有费,巍山电信公司同意免收江祥、林锦华的房屋占有费22000元,不再执行。该协议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巍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志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茶万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杜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