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粮农,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10月15日被抓获(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0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泗县二轻医院院长期间,明知程某(另案处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聘用其为妇产科医生,安排其在泗县二轻医院内,先后给刘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后被媒体曝光。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泗县二轻医院院长期间,明知程某(已判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聘用其为妇产科医生,安排其在泗县二轻医院内,先后给刘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李某、付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临时收押证明、案件移送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安排其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子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