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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39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乔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马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王其亚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