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滦水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滦水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义合矿业有限公司,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滦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宝海,宋香云,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法定代表人郑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俊豪,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滦水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西马兰庄村西。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董事长。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义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三义合村。法定代表人李志磊,董事长。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董事长。被告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董事长。被告河北滦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94号。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董事长。被告郑宝海,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宋香云,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闫家店乡。被告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半碑店村北。法定代表人宋香云,董事长。被告东乌珠穆沁旗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道劳德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董事长。以上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明兆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滦水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水控股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义合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合矿业公司)、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化肥公司)、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化工公司)、河北滦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滦水实业公司)、郑宝海、宋香云、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矿业公司)、东乌珠穆沁旗鑫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地资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滦水控股公司、义合矿业公司、迁安化肥公司、迁安化工公司、滦水实业公司、郑宝海、宋香云、宏林矿业公司、鑫地资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8,173,525.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告义合矿业公司、迁安化肥公司、滦水控股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迁安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0709、XXXXXXXXXXXXXXXX2475以及华夏银行唐山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8512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河北滦水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迁安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1027、中国农业银行迁安马兰庄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5865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义合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6969的冻结。审 判 长 张冬梅代理审判员 张文婷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万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