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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智盈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智盈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258号原告杭州智盈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银。委托代理人周培敏,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仁贵。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徐巧英,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智盈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系因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工程产生的纠纷,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约定由甲方(被告)或乙方(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属约定不明,且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故要求将本案移送给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答辩称:1.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2.双方约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系约定不明,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故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案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名称为《施工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被告的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标的物为建筑物,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本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钢结构厂房位于被告厂区内,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政和一品红茶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