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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与兰州安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兰州安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被执行人兰州安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朱世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仲裁字(2014)8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兰州安泰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270元及腾交出租房屋。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将案款11270元交至本院案款专户,并将承租的房屋腾交于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仲裁字(2014)8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赵改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舒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