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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某与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夏某。被告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单光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