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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伟莉与被执行人王亚霖离婚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伟莉,王亚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袁伟莉。被执行人王亚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亚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亚霖名下位于武陵区彩滨市场中段商业门面(证号:0305849号)产权的50%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袁伟莉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