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跃才与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才,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崔跃才,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屈爱玲,女,现年68岁。被告李素霞,女,现年49岁。被告李素君,女,现年47岁。被告李占峰,男,现年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跃才诉被告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跃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跃才承担。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