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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跃才与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才,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崔跃才,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屈爱玲,女,现年68岁。被告李素霞,女,现年49岁。被告李素君,女,现年47岁。被告李占峰,男,现年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跃才诉被告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跃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跃才承担。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