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吕振清、吕文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张红霞被告:吕振清、吕文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吕文笑名下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某幢105室,房产证号为20××46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