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曾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刘建国。被告:曾小明。原告刘建国诉被告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国被告曾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国诉称,2014年5月21日,被告声称生意周转困难,向本人借款12万元,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因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曾小明辩称,确实是向原告借了12万元,当中的这10万元我借了给别人,结果那个人跳楼死了,剩余的2万元我一直都支付了原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小明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刘建国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曾小明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刘建国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12万元贷款均是已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曾小明向原告刘建国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张《借条》为证,被告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给原告刘建国。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曾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俊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