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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水生,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水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向“亚东”(另案处理)取得“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及密码后,发给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等人用于网上投注,投注数额累计达到11万余元,并从中获利1100余元。2014年9月23日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到现金人民币4440元、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电脑主机一台、手提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台、笔记本二本、记数单二十四张、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银行卡及存折、U盾一批等物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向本院退出其违法所得款11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范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脑和手机中提取到的相关赌博资料;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谭某某是初犯,其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涉案参赌人数不多,被告人仅获利一千多元,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赌博活动并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是初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亦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二、对被告人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款1100元及扣押到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提电脑一台、三星手机一台、笔记本二本、记数单二十四张,予以没收;扣押的现金4440元、小轿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银行卡、存折及U盾,发还给被告人谭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林志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覃烨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