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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9-3307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旗,淄博鲁中电力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330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旗,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被执行人淄博鲁中电力电缆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83号。法定代表人:刘安平,厂长。本院在执行张红旗诉淄博鲁中电力电缆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28114.21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