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7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辩护人杜炎平,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某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辩护人杜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担任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受理员期间,利用其本人负责受理房产登记业务资料,并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内部流程申请登记业务加急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凌某某、崔某某、卫某、管某、乐某某等人的请托,帮助对方操作登记业务加急,或者进行违规操作、受理虚假材料,为凌某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约7.7万元。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侯某某向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侯某某退缴了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7.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管某、凌某某、卫某、崔某某、乐某某、邓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劳动合同》、出具的《侯某某同志基本情况》、《房地产登记受理人员岗位职责》、《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业务加急暂行办法》、《件袋加急审批流转单》,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被告人侯某某退出了受贿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陶琛怡代理审判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