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嘉贤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嘉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3X。上诉人陈嘉贤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发生在2008年9月28日至10月30日期间,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证明了被诉行为时间及上诉人因原房屋赔偿问题多年维权的事实,故本案不存在超期起诉的问题。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8月6日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南海县平洲房地产管理所作出《关于陈柏办理太平路九巷十六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问题》的行政行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关于陈柏办理太平路九巷十六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问题》作出时间为1989年9月28日。自该行政行为作出至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应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绮姗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