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申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二英与李书文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二英,李书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二英,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书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靳建红,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再审申请人李二英与被申请人李书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二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应是侵权纠纷;(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宅基证标明的面积存在重叠。请求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李书文答辩称:李二英主张双方之间夹道内的厕所系其本人所有;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总结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从而确定本案的案由为相邻关系,并不违反规定;沙河市人民法院、沙河市国土局、沙河市册井国土所、柴关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在双方见证下勘察了现场并丈量了房屋尺寸,核对了双方的宅基地使用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自己的宅基证范围内建设二层楼房,经原审丈量和测算并不影响申请人的通风、采光。申请人阻止被申请人建设房屋并在被申请人宅基范围内堆放杂物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判定并无不妥。综上,申请人李二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二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宏平审判员 董玉征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