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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永高与杨晓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高,杨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高。被执行人杨晓兵。王永高与杨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淮陈民初字第0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晓兵于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永高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杨晓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春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杨晓兵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永高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杨晓兵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永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永高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杨晓兵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永高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调解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晓兵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永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调解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车正义执行员  张 颖执行员  马力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戴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