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炎与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72号原告:张炎,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夏登道。委托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炎与被告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张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炎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