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杜久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久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257号罪犯杜久昌,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久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1月2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8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杜久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该犯伙同他人携带尖刀、铁棒等窜至梨树县十家堡镇102国道950公里处,对正在路边修理汽车的齐善江、齐乃峰、崔玉森、郝宝安实施加害,造成二人死亡、两人致伤,抢得现金2000余元后逃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方滚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杜久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持刀抢劫,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并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久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