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5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637号原告黄某某,男,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司爱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天娇,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培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