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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5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637号原告黄某某,男,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司爱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天娇,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培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勾彦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