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行非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松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行非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杜玉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军,男,汉族,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被执行人抚松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马春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门爱武,女,汉族,抚松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抚松县长春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抚人社监理字(2015)第03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抚松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抚松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支付义务。由于抚松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吉林万良大明仓储有限公司系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执行吉林万良大明仓储有限公司账户内款项,予以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吉林万良大明仓储有限公司存款406520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