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袁新民与被告高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新民,高国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袁新民,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工人,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高国珍,女,汉族,1963年8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民与被告高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新民承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石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