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文峰与李雪峰、杜林楹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杜文峰,李雪峰,杜林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峰。被执行人李雪峰。被执行人杜林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雪峰、杜林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雪峰、杜林楹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杜文峰支付赔偿款4,129.3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雪峰、杜林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49.3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