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杨灯秋与徐武平、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灯秋,徐武平,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杨灯秋。被执行人:徐武平。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燕矶镇洪山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700246-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灯秋依据(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武平、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应当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武平、鄂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13339.00元或与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892170-7。被执行人:鄂州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392922-5。被执行人:湖北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511671-1。被执行人:倪祖权,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明堂后路建委宿舍,身份证号:420703196602252970。被执行人:廖广兵,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明堂后路建委宿舍5栋1单元,身份证号:4207001969082235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州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倪祖权、廖广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应当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州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倪祖权、廖广兵的银行存款16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姚俊峰审判员张峰审判员张开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朱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