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赵某,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青神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刘某,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刘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