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俊斌故意杀人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黑刑一终字第8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俊斌,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初中文化,系鹤矿集团某煤矿综采一队机电队支部书记。指定辩护人毕景芳,黑龙江伟琛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俊斌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高某甲、高甲、高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俊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黑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3)刑四复1737896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本院(2013)黑刑一终字第13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俊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李俊斌在井下工作期间,坐地上休息时被综采一队区长被害人高某乙发现,高对李进行批评和辱骂,李产生不满情绪。次日4时许,李来到其单位鹤矿集团某煤矿综采一队调度室等候高某乙。5时许,高来到单位,李随高进入高的办公室,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李将汽油泼在高身上点燃。身体着火的高某乙欲打开房门向外跑,李随后手持螺丝刀追赶并向高捅刺数下,扬言同归于尽,之后李被赶来的同事拦住。高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乙因烧伤合并刺器致双肺破裂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李俊斌于2011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俊斌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16751.5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王某乙、万某某、胡某某的证言;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制作的《鉴定书》;被告人李俊斌的供述,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斌因工作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采取火烧、螺丝刀刺的手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应依法严惩。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俊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俊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高某甲、高甲、高乙丧葬费人民币16751.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高某甲、高甲、高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俊斌不服,以被害人工作方法粗暴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过错;汽油和螺丝刀不是其携带的,其不具有杀人故意;一审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一审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本次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李俊斌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本案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相比,危害性较小;李俊斌找被害人是去认错交罚款,并不是有预谋伤害被害人;李俊斌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请二审法院依照本案事实、性质、情节、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高某乙系鹤矿集团某煤矿综采一队区长,上诉人李俊斌在综采一队任机电队支部书记,二人属上下级关系。2011年11月26日4时许,高某乙发现李俊斌在井下工作期间睡觉,对李批评、责骂,李俊斌辩解、言语顶撞,高当即表示要考虑李俊斌的职务问题,李俊斌对高某乙产生不满。次日4时许,李来到单位等候高某乙。5时许,高来到单位,李随高进入高某乙的办公室,两人再次发生冲突,李将汽油泼在高身上点燃,并用螺丝刀捅刺高某乙数下,被赶来的同事拦阻。高被送往医院抢救,因烧伤合并刺器致双肺破裂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上诉人李俊斌于2011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6日5时许,高某乙在井下给我打电话说“李俊斌在井下睡觉,我说他还不服气,这样干部以后得考虑他”。27日5点20分,我到单位看见张某某和杨某某挡着李俊斌,李说“老高我和你没完”,挣着还要打高某乙,高某乙身上有伤,我给120打电话,又给110打电话报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6日晚上我值班,27日5点起床,卫生员发现高区长办公室冒烟着火了,我们跑过去拽门,拽不开,这时里面的人把门打开,高区长上身全是火晃出来,扑到地上,他先脱着火的上衣,嘴里说“烧死我了”,我们也帮他拽衣服,这时李俊斌喊着“我要和你同归于尽,我要干死你”出来了,我急忙把他拉住,这时我发现李俊斌手里拿螺丝刀往自己身上一个劲捅,胸部、腹部捅了好几下,我把他手摁住,高某乙已被扶到楼门外台阶了,李俊斌还要往外冲,喊“我不活了,我非整死他”,这时刘书记来了帮我把螺丝刀抢下来,我一看人多了就跑到高区长那,高说“有智啊,他要烧死我,整死我”。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26日5点多,我在刘书记办公室时,高区长给刘书记打电话说李俊斌不干活睡觉,说他不听,以后不安排他活了。我等高区长升井,劝他说“拉倒吧,在井下不容易,让他赔礼道歉”。我下井碰到李俊斌,我说他“你怎么和老大吵吵”,他说高区长看不上他,我又告诉他升井后给高区长赔礼道歉,不行就交点罚款,他说行。第二天5时25分我到单位,看高区长光着膀子,李俊斌满脸是血追着要打他,我把李俊斌拉住,李手里拿一螺丝刀捅自己腹部,刘书记和我们把螺丝刀抢下来。这时保卫科和派出所人来了,把高区长拉走。后来120救护车来了,我们把李俊斌拽上车。4、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26日早上我到机电班安排工作,对杜胜华说你把李俊斌书记换上来,他连勤一天了,在我换衣服时听说李俊斌让高区长骂了,我在井下碰见李俊斌,他说“坐下休息时高区长下井看见了,骂我,我和他吵吵起来”。晚上我给他挂个电话说“明天早上到单位和区长赔个礼,如果区长罚你钱,就交点”,他也答应了。27日5点30分,我到单位采区门口见高区长办公室冒很多烟,门口一台救护车,高区长在车上,刘书记让我进屋劝劝李俊斌,我进屋见李俊斌在调度室坐着,并对在场警察喊“你们给我一枪吧,打死我吧”,我一看他身上也都是血,并有烧伤,我劝他去医院,这时120来了,大伙把他弄到车上,拉总医院了。他儿子来医院时,他对儿子说“兜里有500元钱,掏出来,这是罚款钱,现在不用交了,放起来”。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7日早上4时25分许,机电书记李俊斌来到调度室,说来找高某乙。5时5分左右,高来到单位。李俊斌跟高某乙上楼。他俩上楼也就几分钟时间,就听杨某某说楼上高区长办公室着火了,我正要上楼,刘某某书记来了,说赶紧救火,这时高某乙光着膀子,从楼上滚下来,单位的人拉着李俊斌也下楼,刘书记让我要救护车,过一会儿救护车来把他们俩都拉走了。6、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7日早上5时25分,我到单位发现高某乙区长从采区办公楼跑出来,李俊斌在后面追,区长室着火冒烟。李俊斌手里拿一个带血的东西往高身上扎,没扎上,被任某某拉开,李说“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一边说一边往自己头部和前胸扎,大家把李拉开,高某乙光着膀子坐在采区门口对我说“赶紧救火”,我就跑楼上和姜某某一起端水救火。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早上,我和姜某某正打扫卫生,听区长办公室“哄”一声顺门口往外喷火,我就过去开门,没打开,我跑楼下取钥匙,返回时见高区长蹲地上,上身全是火,正往下脱衣服,我上前将水倒区长上身把火浇灭,区长就轱辘到楼下了。案发时我们已经打扫完高区长办公室卫生了。对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饮料瓶照片辨认后,确认在高区长办公室内表面肯定没有这个饮料瓶;对公安人员出示的在李俊斌手上抢下的螺丝刀照片辨认后,确定在高区长办公室未发现过这种螺丝刀。8、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早上,我看见高区长来了,李书记也跟着进了高区长办公室并把门带上。不一会儿,我看见高区长办公室门口“哄”一声,往外喷火,我上前未打开门。我下楼喊人,返回时见高区长门开了,身上着火了,李书记拿着好像刀的东西和区长比划,杨某某拎桶水把高区长火浇灭了,区长往楼下跑,李书记在后面追。当时李书记脸上、身上、手上都有血。每天打扫领导办公室时都要把开盖的和喝完的包括半瓶的饮料瓶全收拾出去。对公安人员现场提取的饮料瓶照片辨认后,确认在高区长办公室内未发现这个饮料瓶;对公安人员出示的在李俊斌手上抢下的螺丝刀照片辨认后,确定在高区长办公室未发现过这种螺丝刀。9、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11月25日,李俊斌上大班应该是晚4点下班,高某乙又安排李俊斌夜班,当晚23时李到的井下,大约在第二天早晨4点左右,李俊斌累了坐在工作区睡觉,刚睡10来分钟赶上高某乙来查岗,见李睡觉就骂“х你妈的李俊斌,你下来睡觉不干活”。李俊斌也还口骂高某乙“х你妈的,你骂谁”,高说“就骂你”,李说“我这么干还不行,还让我怎么干,我活没少干吧,你一次次整我什么意思”,高说“我不用你了,你现在就走”,李说“你说了不算”,高说“你看我说的算不算”,高就走了。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11月26日凌晨4点多,李俊斌领着我和于某某、闫某某在井下综采区联络巷干活,我在电机旁边打个盹,这时高某乙过来了,见我睡觉就说“你怎么睡觉”,我就解释一下,高某乙刚走,李俊斌就过来了说“你睡觉不干活,让高区长把我说了”,我也没说什么,李俊斌在旁边掏出小灵通手机准备看看几点时,就看见高某乙又回来了,边走边骂“х你妈的也不干活,就在这坐着”,当时李没吱声,高某乙又骂几句,这时李俊斌站起来解释说“我大班下午6点多才到家,吃顿饭时间接了好几个电话催我下井,新一班我又下来了,我活没少干吧”,高某乙当时就说“我不用你了,你滚犊子”,李说“你一次次地整我,骂我什么意思”,高某乙说“我不用你了,你现在就走”,李俊斌说“你说了不算,我要是给你个人干活,我一会儿都不干”,他俩吵了几句之后高某乙就走了。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11月27日早上,我来单位见到刘某某,刘递我一绿把螺丝刀,上面有血,是从李俊斌手里抢过来的,我后来交给鹤东公安分局工作人员。12、鹤矿集团某煤矿组织部出具的《证明》证实:高某乙系综采一队区长(副科级代正职);某煤矿综采一队出具《证明》证实:李俊斌系综采一队机电队支部书记。13、鹤岗矿业集团总医院出具的该院2011年11月27日《病历》证实:李俊斌颜面部肿胀,基底红白相间,部分苍白,双手渗血多。头皮多处创口,少量渗血,胸骨下端可见两处开放创口,少量渗血。临床初步诊断颜面、双手汽油火焰烧伤8%,头皮裂伤、胸部开放伤。14、鹤岗矿业集团总医院烧伤科出具的该科2012年1月21日《病程记录》证实:李俊斌现右手拇指指骨外露,右手中、环指伸肌腱外露,需继续住院手术治疗。15、鹤矿集团某煤矿综采一队出具的《证明》证实:井下设备及工作环境没有使用汽油的需要,井上工作场所及办公区也没有使用汽油的需要,如我区需要使用机动车辆,可请示矿调度派车,因此,我区没有任何使用和接触汽油的条件。16、鹤岗市公安局鹤东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某煤矿大院内综采一队办公楼,二楼南侧办公区依次为队长室、书记室、会议室。走廊天棚装饰板大面积脱落,走廊墙面见有烟熏痕迹。区长办公室木制门,门内侧炭化状痕迹,门锁距地面85cm,上部弹子锁舌内缩,不能自动弹出,呈破损状。门锁内侧护板上见有一1.2cmх1.3cm擦蹭血迹。坐椅表面碳化状,南墙依次摆放铁卷柜,卷柜表面129cmх67cm燃烧烟熏痕迹,办公桌上有脱落天棚装饰扣板、香烟半盒、红色打火机一个,办公桌西侧靠南墙摆放一单人床,床垫、床单、电褥子、棉被、棉褥子部分碳化,床下有大量碳化物。距西墙32cm、距南墙43cm处棉被下见一倾倒状营养快线塑料瓶,见有少量褐色液体,瓶盖缺无,外表面塑料皮有多处破损,并有大量黑色污染附着。办公桌北侧12cm地面塑料装饰扣板上一端有一红色塑料盖。提取门锁、打火机、塑料瓶等物品。现场血迹分布情况:二楼走廊楼梯口北侧地面有滴落血迹,距此向下5.6米处一楼至二楼缓台地面上见有大量滴落血迹,距地面向上50cm处北墙见有喷溅血迹,一楼大厅距南墙15cm、西墙235cm地砖上有滴落血迹,白钢玻璃门外北侧玻璃上有滴落血迹,门前白钢扶手上有擦蹭血迹。17、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制作的《鉴定书》证实:送检绿色塑料把螺丝刀上检出人血,15个STR分型为混合型,包含李俊斌和高某乙。区长办公室门锁上检出人血,15个STR分型与高某乙相同,似然比3.2х1018。18、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某乙头面、颈、躯干、双上肢被汽油烧伤约42%,Ⅲ°(烧伤),创面呈干痂、质硬、无弹性。头面部4处创口、颈项部2处创口、2处划痕,背部6处创口,左上臂1处创口,左前臂1处划痕。被害人因烧伤并刺器致双肺破裂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9、上诉人李俊斌的供述证实:高某乙安排我连勤工作,2011年11月26日早上我在井下干活累了,休息一会儿,让高某乙看见了,他就骂我“х你妈,让你下来干活,你就坐着不干”,我说“你还让我怎么干,我白班干完,回家吃点饭又回来下井”,他还继续骂我,还说撤了我,当时我就顶他一句“你说话好使吗”,他说你看我说了好使不好使,他说完就走了。我升井时碰见任某某,任说“你怎么和高区长吵吵,升井后给高区长赔个礼,多交点罚款”,当时我同意。27日早晨4点多我带500元钱准备交罚款,我在调度室等高区长,大约5点高区长来了,看我一眼问“你干什么来了”,我说赔礼来了,当时他没吱声就上楼了,高区长在前面,我在后面跟着,他先进办公室我也随后跟进去,他坐办公桌里面椅子上问我“来赔什么礼”,我说“我不应该说‘你说了不算’”,他说你先把500元罚款交了,我说行。我跟高区长说我现在身体实在干不动了,大班夜班这么干,干不动了,他一听又激了“你他妈干不动,你上这和我解释什么,你他妈给我滚出去,不用你了”,当时我也激了,就说“你他妈太欺负人了,你把我熊死了”,他站起来用手指着我说“你啥也别说,赶紧他妈给我滚出去”,我说“你他妈干什么这么熊我”,他从办公桌出来拽我出去,我没走,他就给我推了一个趔趄,然后我俩就抓到一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李俊斌辩称汽油和螺丝刀不是其带到案发现场,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认定,但有证据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办公室并无螺丝刀和装有汽油的饮料瓶,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李俊斌使用浇汽油烧、持螺丝刀捅刺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足见其杀人故意明显,李俊斌所提不具有杀人故意、一审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李俊斌不是有预谋伤害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李俊斌报复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系因工作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李俊斌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俊斌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请求对李俊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俊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李俊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玉超审 判 员  么利伟代理审判员  蔡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