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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菊先申请执行罗金彪、侯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先,罗金彪,侯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先。被执行人罗金彪。被执行人侯文华。本院执行杨菊先与罗金彪、侯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0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罗金彪、侯文华给付杨菊先所欠工资2502.5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