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76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军,徐琪,田磊,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赵军,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6号。被执行人徐琪,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202排1号。被执行人田磊,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柳泉路6号。被执行人陈东,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86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军、徐琪、田磊、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5510.4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ì?T?D?T?T??????鸀?萑?搒???葠?摧偂?萑?搒???葠?摧偂?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ì?萑?搒??è葠?摧偂???灤t愀?摧旜??愁?摧?ú??????ā?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芰??????????┅°?厰??????????长??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