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六斤与王根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斤,王根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六斤,男。被执行人:王根怀,男。本院(2012)新阳民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六斤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根怀的存款7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