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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六斤与王根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斤,王根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11号申请执行人:张六斤,男。被执行人:王根怀,男。本院(2012)新阳民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六斤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根怀的存款7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