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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莫正武与被告汤必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正武,汤必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720号原告莫正武,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汤必发,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正武与被告汤必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正武承担。审判员  林荣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